《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并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簡稱2022新噪聲法。
噪聲污染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特別是近10年來,噪聲污染投訴連續增加,補齊噪聲污染治理短板,滿足人們對寧靜生活環境的需要非常迫切,《噪聲法》應運而生。此次《噪聲法》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還自然以寧靜、和諧、美麗”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和諧安寧生活環境需要的務實舉措,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一起來看看《噪聲法》有哪些新規吧。
一.明確噪聲污染內涵,擴大法律適用范圍
1.重新界定了噪聲污染內涵,擴大了法律適用范圍,明確“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從而解決部分噪聲污染行為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監管空白的問題。
2.刪除了原法名中的“環境”二字,因為擾民需要防治的是人為噪聲,不是自然環境噪聲,新噪聲法明確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人為噪聲,不僅不影響對噪聲污染防治行為的嚴格要求,反而更聚焦需要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的噪聲污染。
3.將工業噪聲擴展到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噪聲,增加了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的管控,并明確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措施要求等。
二。完善噪聲標準體系,科學精準依法治污
1.明確建設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新噪聲法明確國家要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并授權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并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
2.擴大噪聲標準的制定主體范圍。新噪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對于尚未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對已經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同時,授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
3.明確制定環境振動控制標準。震動問題因缺乏相關控制標準和制度,造成證據收集困難、管理依據不明,亟待解決。新噪聲法明確要求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
三.強化噪聲源頭防控,筑牢污染第一防線
1.在規劃中防控。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時,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城鄉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2.在布局中防控。要求在確定建設布局時,要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
3.在產品中防控。要求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民用航空器、機動船舶、電氣電子產品、建筑附屬設備等產品,在其技術規范或者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市場監督管理加強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配合。
四.強化各級政府責任,明確目標考核評價
1.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考評,即運用目標化、定量化、制度化的管理方法,通過簽訂責任書的形式,細化噪聲污染防治的主要責任者和責任范圍,使得任務能夠得到層層分解落實,從而達到既定的聲環境質量目標。
2.對未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會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約談,要求及時整改,同時情況要向社會公開。
3.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或者因鐵路運行排放噪聲、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聲等造成嚴重污染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并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4.對于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同時,規劃及實施方案還要向社會公開。
五.分類防控噪聲污染,對癥下藥精準施策
1.對工業噪聲,增加了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增加了自行監測制度,同時要求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環評;要求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要對配套建設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2.對于建筑施工噪聲,一是明確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責任。要求建設單位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二是明確建設單位自動監測責任,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三是增加了禁止夜間施工的規定,除非是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的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四是增加了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設備的要求,工信部會同生態環境部、住建部等部門,要公布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并適時更新。
3.對于交通運輸噪聲,一是基礎設施選址要考慮噪聲的影響。例如,新建公路、鐵路線路的選線設計,要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民用機場的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距離要符合標準的要求。二是在基礎設施相關工程技術規范中要有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三是加強對地鐵和鐵路噪聲的防控。四是加強對使用警報器的管理。
4.對于社會生活噪聲,一是鼓勵培養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日常活動中,要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二是預防鄰里噪聲污染,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三是預防室內裝修噪聲,要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四是鼓勵創建寧靜區域,在舉行中考、高考時,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等。
六.聚焦噪聲擾民難點,保障安寧和諧環境
1.禁止廣場舞噪聲擾民。規定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活動,要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同時,要求公共場所管理者要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來加強監督管理。如果違反規定的,首先是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禁止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明確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要求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要控制音量。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3.禁止酒吧等商業場所噪聲擾民。明確要求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并且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以上這三種行為,如果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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