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生產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止工業企業噪聲的危害,保障工人身體健康,促進工業生產建設的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或作業場所(脈沖聲除外)。
第三條: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護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四條: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條:工業企業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的工作地點的噪聲標準為85分貝( A)。現有工業企業經過努力暫時達不到標準時,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90分 貝(A)。
第六條:對每天接觸噪聲不到八小時的工種,根據企業種類和條件,噪聲標準 可按表1相應放寬。
第七條:工業噪聲檢測方法,按《工業企業噪聲檢測規范》進行。
第八條:對產生噪聲的生產過程和設備,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 材料以及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措施,用低噪聲的設備和工藝代替強聲的設備和 工藝,從聲源上根治噪聲。
第九條:新建(包括引進項目)、擴建和改建的工業企業,須把噪聲的控制 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各主管部門須會同工業企業所在的省、市、自治區衛生、勞動和有關部門合理選擇廠址,認真審查設計,做好竣工驗收,嚴格把關。沒有衛生、勞動部門簽字蓋章,不準施工和投產。
第十條:在現有工業企業中,凡噪聲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生產車間和作業場所, 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達到本標準要求。在未達到標準前,廠礦企業 須發放個人防護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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