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同時根據42條至47條等條款可以看出:
社會生活噪聲主要包括商業經營活動、娛樂場所、家庭使用的各種音響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樂器等,音量過大,或者在休息時間裝修房屋噪音過大,影響他人的正常休息等。因此,居民室內裝修引起的噪聲也屬于社會生活噪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根據《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43條規定: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44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中華民族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1、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工廠及有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標準值
各類廠界標準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3.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的劃定
(1)一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2)二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3)三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4)四類標準適用于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準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噪聲(如排氣噪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 0分貝,
夜間偶然突發的噪聲( 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 5分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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