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俗稱《新噪音法》。
一、有效維權記住這兩條就夠了!
第二十八條:主打人多力量大、投訴次數不怕多對未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級以
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
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條:逐級維權,然后不停12345,帽子叔叔治標不治本。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
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二、專門用來慰噪聲制造者的法條。
第二條: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
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六十條: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
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第六十五條: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常活動盡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
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
噪聲污染。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活動,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三、維權不易,給自己打氣的法條
第四條: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
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
息保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復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
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
四、其他通用的監督管理法條
第二十二條: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
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
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條: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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